2007年4月,王某在桑塔纳汽车销售站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准备给车辆上牌照的时候,王某的家人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经朋友介绍,王某将未办理牌照的小轿车转让给孔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孔某试用。在试用期间,孔某反悔,不愿支付车款,并提出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王某不同意。王某在多次要求孔某支付车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孔某履行车辆买卖合同。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的确认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买卖汽车,虽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但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无效要件,故购车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孔某未履行给付车款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按约定支付购车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讼争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办理牌照及过户手续,为私自买卖,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因此,对王某要求孔某支付购车款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买卖汽车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实际交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讼争的车辆虽然是未办理牌照的新车,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新车在无牌照的情况下不得买卖或转让。机动车辆在未上牌照之前,由于尚未投入正常使用,故在法律上应视为一般意义上的物,而非特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买卖,既不涉及注册登记,也不存在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王某已按合同履行转移交付车辆的义务,孔某即应当按约定履行其支付购车款的义务。钟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