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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创:刑事律师告诉你,取保候审只是一种阶段性的“胜利”
发布日期:2017-09-05    作者:武昌陈哲律师
刑事律师告诉你,取保候审只是一种阶段性的“胜利”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非监禁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立丰所的刑事辩护团队本身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准与知名度,同时又具备丰富的司法资源,故有不少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我们团队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并且大部分家属同时还提出“能否办理取保候审”这个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能否为嫌疑人办理取保”,这是多数家属在心理上迫切需要律师回复的问题,因为咨询者的亲人或朋友已被办案机关羁押至看守所,家属不能探视、见面,办案单位也不会向家属透漏案情,犯罪嫌疑人有什么事、需要何种生活物品都只能通过看守所的管教电话转达。在这个问题上面,不能为了迎合家属的心理而像某一类江湖律师“拍胸脯”,不问具体情节而直接下结论。一方面,站在家属的角度我们可以理解其心情,在接待家属时,耐心倾听并记录重要情节(例如自首、对方有过错等);而另一方面,在与家属交谈后,从案子全盘方向,对其给予刑事律师的专业意见:第一,取保需视具体的案情而定;第二,办理取保后并非意味着案件终结,后面的起诉、审判环节仍有可能启动,但在侦查阶段一经取保,后面从轻处理的概率就会非常高。
通过与家属的交谈、沟通,刑事律师要让当事人对案子有信心,但不要让当事人把案子全指望在取保的环节上,而是在刑辩律师的引导下,逐步在起诉或审判阶段消化案件。
我们团队办理了许多取保成功的案例,但有一部分的当事人、咨询的客户认为:“只要人被取保了,就没事了”,这其实是很大的一个误区,特举以下一个例子:
某男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武汉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其刑事拘留后被送至看守所羁押。在我们刑辩团队介入后,会见嫌疑人了解到了全部案情,对于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及如何到案,我们立马获取到相应法定从轻并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办案单位提请检察机关报捕前,制作了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讨论后决定不予批捕,随后该男被取保,看守所对其予以释放。所有的事情看起来都是在朝对其有利的方向发展,然而,有一天,警察突然上门,再行将其拘留送至看守所,经过我们向其家属询问原因,因该男漏接了办案单位的一个电话,故办案人员认为其违反取保规定,没有随传随到,故决定再行对其拘留。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取保并非万事大吉,稍不注意,仍有可能再次被拘留,从而影响到案件下个环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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