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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量刑建议和抗诉制度强化量刑监督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单义律师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量刑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和公正进行适时事中监督,可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量刑不当或者量刑错误,保障辩方权利,提升量刑准确度。检察机关对量刑的监督主要包括提出量刑建议和提出抗诉两种方式。
  关注量刑建议的提出、修改和救济 
  有学者认为,影响量刑的事实主要有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包括行为客观危害、犯罪主体情况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素)和基于特殊预防考虑的事实(即表明人身危险性有无及大小的事实,主要是犯罪人格内容)。笔者认为,除了考虑上述因素,检察机关还应该深入被告人所在社区,客观全面地收集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从整体上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然后制定量刑建议书供法庭参考。
  不过,由于法律对量刑建议的变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院对如何变更、修改量刑建议的认识不一。对于已提出的量刑建议,由于我国实行检察院一体行使检察权,公诉人个人无权随意修改。但是,案件审理过程变数较多,有可能出现新的犯罪证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的重大量刑情节等情况。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应当赋予公诉人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变化,补充、修改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院对此作出了大致类似的规定,一般授予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可当庭变更、修正量刑建议的自由裁量权。
  在提出量刑建议并经过法庭审查确认后,检察机关还应当关注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如果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量刑建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然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建立对量刑建议在判决结果中获得体现程度的评价机制,完善量刑建议与审判监督制度的衔接机制。
  正确区分量刑错误与量刑不当
  近年来,检察机关转变监督理念,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量刑畸重情形提出抗诉就是表现之一。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比如认为量刑结果畸重)而提出抗诉的,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也是很多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通例。为了更好地通过抗诉方式发挥量刑监督的作用,我国应通过立法对此予以明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4条的规定,检察院针对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因量刑不公而提出抗诉的情形主要为: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这些情形可以统称为量刑错误。当出现量刑错误时,应以抗诉的方式体现量刑监督。
  虽然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量刑,但是选择的量刑基准点偏高或者偏低,则属于量刑不当。对于量刑不当的情况,本着刑事诉讼经济、效益的原则,可以采取由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量刑监督。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该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审判监督格局,正确区分量刑错误与量刑不当,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量刑结果公正合理,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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