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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7-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诉、控告的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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