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5-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
1.申诉。控告的提起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控告的主体包括四类,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2.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
申诉、控告所针对的对象是有刑事诉讼法第1 15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就决定了接受申诉、控告的主体只能是该司法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司法机关,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还包括了公安机关。
3.对申诉、控告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于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