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申诉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4-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1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若干意见》规定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注意:(1)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2)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上诉;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