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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成为抢劫罪对象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单义律师
作为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概念,犯罪对象外延的大小直接反映了刑法所保护法益之范围的大小。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以及研究的逐渐深入,财产犯罪对象的外延正在发生一种悄悄的变化,即犯罪对象的外延在不断地扩张。表现之一便是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争论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关于人权保障和社会保卫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应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拟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这一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争议: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
  关于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应该包括不动产,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传统观点认为,抢劫罪的对象仅限于动产。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否定说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否定说的观点主要有:
  1.抢劫罪的性质决定了行为人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
  2.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不动产不可能当场占为己有。即使行为人用暴力将他人赶出家门,并且当场强行进住,也不可能像抢劫一般动产那样,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而被害人却可以较容易地依靠政府有关机关收回自己的房产,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3.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行为人不可能当场夺取,只可能强行占用。强行无偿占用可以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因而在刑法规定有抢劫利益罪的国家,可以把这种行为按抢劫利益罪定罪处罚。但即使在这些国家,也并不认为行为人取得了不动产本身,只认为取得了不动产带来的财产性利益。我国没有规定抢劫利益罪,因而抢劫不动产获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肯定说
  肯定论者则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具体理由大体有以下几点:
  1.不动产作为抢劫罪对象有立法例可循,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中,抢劫不动产就等于劫取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如意大利刑法典和澳门刑法典,分别单独规定了以暴力干扰对不动产的占有”(意大利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侵占不动产”(澳门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我国刑法对不动产能否构成为抢劫对象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有必要把不动产纳入抢劫罪的对象范围。
  3.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而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
  4.抢劫罪中,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情形,所有权之占有权能总在被侵害之列。因此,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行为人没有占有权能而当场采用暴力等手段占有了该物,为非法占有,构成抢劫罪。
  不动产可成为抢劫罪对象
  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抢劫罪的客体应是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虽然对物的占有是行为人行使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基础,但不能将占有完全等同于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的所有权,我们不能将同为侵犯财产罪的抢劫罪区别对待,认为抢劫罪犯罪客体的财产所有权仅指占有权能,一方面会造成刑法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还会造成刑法与民法之间关于财产权利规定的不协调。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将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将被害人从其房屋中赶走后的占有视为抢劫罪的既遂,而是应当将行为人实际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之时起视为抢劫罪的既遂。
    其次,否定论者认为抢劫罪必须是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不动产不可能当场占为己有。因为即使行为人用暴力将他人赶出家门且当场强行进住,也不可能像抢劫一般动产那样,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而被害人却可以较容易地依靠政府有关机关收回自己的房产,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可见,不具备当场是否定论者否定不动产成为抢劫罪对象的主要原因。实际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并无当场一词,但现实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将当场视为抢劫罪的必备特征。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当场就是现场,即此时、此刻、此地。但笔者认为,抢劫罪中的当场并不限于此时、此刻、此地,还应存在时间的延长和空间的延伸。因为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可能由很多不同的步骤组成,不可能都即时完成。否则,就没有持续犯和接续犯的存在了。即在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转换,只要其暴力或胁迫处于持续过程中,符合抢劫罪以暴力或胁迫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特征,即应视为当场’”。在抢劫不动产的场合,行为人若以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令被害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等书面文件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当场的时空特征。届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抢劫罪便成立。虽然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害人有权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依靠有关机关收回自己的房产,但这只是事后救济的手段而已,并不妨碍行为人抢劫罪(既遂)的成立。
  最后,不动产本身的不可移动性不能成为否定其构成抢劫罪对象的一个理由。在否定论者看来,不动产本身的不可移动性使得行为人不可能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确实,同一般意义上财产的取得方式不同,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不动产与动产取得方式存在差别。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动产以交付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动产的可移动性使得动产财物的持有人被视为财物的所有人,而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使得不动产只能归属于权属登记人,而不论何人实际控制该不动产。行为人同样可以通过胁迫手段取得权属登记,可见,不动产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并不能阻碍行为人取得所有权。
  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厘定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争论背后,存在一个深层次的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即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如何厘定。就侵犯财产犯罪而言,通说认为这类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而且还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素。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虽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要素,但依据通说,抢劫罪的成立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即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2.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即按财物经济的(本来的)用法利用、处分财物。3.折衷说。即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可见,第一种观点主要是从权利者的角度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种观点主要是从行为人(侵权者)的角度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种观点既是从权利人的角度,又是从侵权人的角度界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认识也颇不一致,大致也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
  1.“意图占有说。认为非法占有是指明知是公共财物或他人所有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己有或第三者所有。这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2.“不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仅理解为意图占有或控制财物,还应该包括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在内。
  3.“非法获利说。认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的犯罪,主观要件不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所有,而是非法获利。
  4.“排除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就是非法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的意图。 
  可见,第一种观点意图占有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第二种观点不法所有说大致相当于折衷说;第三种观点非法获利说大致相当于利用处分的意思说。第四种观点主要强调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占有,而对行为人自身能否控制该财物在所不问,与第一种观点没有实质区别。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不法所有说,因为它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与我国司法解释的观点相一致。实际上,19983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即是该观点的具体体现。依据该观点,不动产是完全可以成为抢劫罪对象的。可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理解,是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争议的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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