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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7-08-21    作者:王丽律师
犯罪嫌疑人薛某、马某因打麻将各输400元给受害人赵某、王某。期间薛某认为二人有作弊的嫌疑,要求二人退还其所输赌资,但赵王二人不承认作弊,也不予退还赌资。于是薛某叫上吕某、马某等人将赵王二人带离麻将馆来到一个小山坡上。到了小山坡后,薛某殴打赵某、王某要求其说出作弊经过,并退还赌资,赵王二人不肯,于是薛某继续殴打赵某,并让赵某交出银行卡,说出密码,此时王某被马某、吕某控制着。薛某从赵某、王某身上搜出现金700元,从银行卡里取出现金1800元。事后赵某被鉴定为轻伤。
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对于薛吕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公安机关的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薛吕马三人虽然抢走了赵王2500元,但其中1700元是薛某朋友之前输给赵王的,且其朋友曾经嘱咐过薛某如果见到赵王将他们的钱要回,所以公安机关认为薛吕马三人并没有超出所输赌资的范围,不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虽然《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高法这一解释的适用应当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些限制条件就是:
一、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时间上的限制
符合“抢劫赌资”而“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时间上的限制。就是在时间上仅限于赌博的当时,只有在赌博的当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赌博的“当时”,是指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赌博地点的时间。
二、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地点上的限制
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当时赌博的地点。只有在当时进行赌博的地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在当时赌博的地点,而是已经离开当时赌博的地点,在其他地方、地点,以所谓的抢赌资为借口进行抢劫,就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赌博的当时的“地点”,是指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时的场所。
三、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对象上的限制
()是被抢劫的人的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是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的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是被抢劫的财物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抢劫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包括进出的输赢,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抢劫的不是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等,就构成了抢劫罪。
四、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抢劫数额上的限制
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只有在赌博的当时、当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以暴力等手段强行劫取的财物超过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就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特定财物中抢劫赌资行为的认定,只有在抢劫赌资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额上完全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时,其行为一般才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要其中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限制条件不符合,其抢劫赌资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再者从立法本意来看,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仍然可能构成抢劫罪。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是基于在赌博活动的现场,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次,从构成要件来看,事后实施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事后抢回所输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与普通的抢劫行为并无二致,客观危害性也较在赌博现场实施抢回所输赌资行为更大。第三,从法律效果来看,如果机械地理解《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认为只要行为人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均可阻却成立抢劫罪,必然会造成社会混乱。试想,只要行为人曾经输过钱,就可以对参与赌博的人实施抢劫,只要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就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成立抢劫罪,也难以成立其他犯罪),这种情形令人无法想像。最后,从证据法角度来看,行为人一旦离开赌博活动现场,就无法证明哪些是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就无法分辨,行为人在事后实际上已不可能“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薛吕马三人劫取赌资不是当场在麻将馆内劫取赌资,而是在离开麻将馆在一山坡实施的抢劫行为。其二,犯罪嫌疑人薛某和马某所输赌资数额为800元,但薛某抢了2500元,该数额明显超过其所输数额。虽然薛某称其朋友张某、杨某、李某之前也给赵王输过1600元左右,并让其帮他们要回,但这些赌资是该三人与赵王之间输赢关系的赌资,并不是薛某和赵王的赌资,属于他人赌资。其三,薛某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与赵王之间无非法债务关系,薛某对该赌资已无所有权与占有权,该赌资应归他人所有,因此,其非法抢回实质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其四、薛某实施了暴力行为,虽然吕某、马某未直接殴打受害人,但将受害人王某控制着,实施了帮助行为,构成共犯。
综上所述,薛某、吕某、马某抢回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对抢劫赌资的定性应区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惟如此,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才能有效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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