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在年假、试用期解除合同、离职等方面侵权,劳动者如何维权
一、年假过期作废
有的公司规定员工每年12月31日前,年假未休完的将自动清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二、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不管是刚刚毕业找到人生的第一份工作,还是跳槽加入新单位,大家都会经历一个时期——试用期。“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那么,公司要是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要求解除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不胜任去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需要先给员工培训或者调岗,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能辞退,同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公司与员工都想续签劳动合同,但因薪资或其他原因未谈妥,导致延误了续签合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企业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逾期企业将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可见,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后果相当严重哦。
三、故意拖延离职员工的离职时间
员工被公司以违纪、业务能力不行等理由开除。但因员工没做工作交接,故公司扣留了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未缴纳社保,并没有提供离职证明,要求员工办完交接再提供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我们是何原因离职,公司都有义务在我们离职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且在离职之日起15日内,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等关系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