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天返单位途中被撞,算不算工伤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标准改为了“上下班途中”,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那么,提前一天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呢?
小编带你走进一宗真实法院案例,一起去探寻一下提前一天返单位途中被撞,算不算工伤?
案情回放 朱某系南通某机械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居住于公司位于江苏启东项目的职工宿舍,每个月公司都会集中安排休息3至5天,他就借此回100多公里外的如皋老家与家人团聚。
2015年11月14日是其休息日,次日上午8点上班。为了第二天能按时上班,14日下午4时55分许,朱某从如皋老家坐客车至启东,后继续乘坐其同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职工宿舍,途中与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死亡。
2016年1月6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朱某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年8月22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机械公司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启东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争议焦点 员工在休息日提前一天返回用人单位,算不算上班途中?法院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虽是朱某休息日,但因两地相距较远、路途转车等客观原因,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其提前从如皋回宿舍的路线,是往返于工作地与家人居住地的必经路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应当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启东市人社局据此认定朱某属于工伤并无不当,遂驳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上下班途中”,该如何认定?
该案二审审判长介绍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两个核心要素。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流动性日益加大,职工居住地日益复杂,异地工作或异地婚姻大量涌现,有些职工平常在一个地方工作,周末到另一个地方居住的情形越来越多。上下班途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随着社会发展和变迁,含义不断丰富,因此,除一般解释为直接上班或下班途中外,不应拘泥于字面含义,还应当凭借外在因素如时空因素、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等,对一些非常规下的“上下班途中”进行合理性的综合考量,充分考虑到社会生活中上下班的各种特殊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1、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劳动者工作地离住所地相距较远时,放假回家后,提前一天返回离工作地较近的职工宿舍,符合常理。
2、考虑到朱某作为普通工人,通常会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为上下班方式,而朱某位于如皋的住处距离启东工作地超过100公里,囿于时空及经济条件的因素,导致其为避免迟到而提前一天回到单位,成为合理选择。
3、朱某的工作地和职工宿舍均位于项目所在厂区,位置上具有合一性,且职工宿舍并不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家”或者“住处”,家乃私人生活之场所,回家足以导致上下班目的阻断,而职工宿舍兼具私人生活与工作场所双重性质,此时的职工宿舍,即应当视为工作地。
因此,朱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中,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提醒“
通勤事故认定为工伤,是在原有工伤认定基础上的扩大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关怀,故应从法律的内在逻辑出发正确理解通勤事故的适用范围,不宜超越立法目的任意从宽解释,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还需个案考量,并非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概都构成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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