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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聚餐途中被撞,算不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6-04-14    作者:单义律师
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平时正常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居住,下班后去十多公里外的一朋友处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ID:ch_zgrmfy)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高女士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其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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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0岁的高女士在南通一家纺织公司工作,系河南省来通务工人员,平时正常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十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于2014年3月份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所在村村委会缴纳了党费,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高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在该村的情况证明。
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连线法官■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谭松平介绍说,对于高女士前往朋友暂住地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争议,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及案件的实际情形进行判断。
该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宿舍,高女士平常在该宿舍居住生活,这与其职业劳作之间有相应的必然联系。而事发时,高女士前往十多公里外朋友处的聚餐行为,不属于正常生活休息中的必须事项,与职业劳作之间缺乏必然的关系,故高女士前往该处的途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谭法官说,虽然个人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下班后前往任何处所的行为均属职业保障的范畴。如将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则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义务,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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