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又将已执行标的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又将已执行标的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的,应如何处理?答: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对已执行标的实施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妨害行为给原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原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后实施妨害行为的,原申请执行人只能另行起诉。——参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1条等
评析:此问题常见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再次侵占被腾退不动产的情形;另一种是被执行人违反容忍义务,强制执行程序排除了其行为结果后,被执行人再次违反容忍义务的情形。
关于此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给天津高院的〔2000〕执他字第34号复函曾作如下答复: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但是,制定《民事诉讼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很长时间之后,由于时间的流逝,该行为与原执行程序的联系不再密切。在常人观念中,妨害行为也成了新的侵权行为,也就失去了再次直接排除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故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1条中增加了六个月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