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分割该房屋,将损害父母生活的,法院是否准许?
导读:“百善孝为先”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虽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享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处分的权限,但本案中,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刘某诉刘某甲、周某共有房屋分割案案情简介被告刘某甲、周某系夫妻,原告刘某系二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刘某甲、周某、刘某购买房屋A,并合同约定刘某占90%,刘某甲、周某各占5%。2014年8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载明该房屋为成套住宅,权利人为刘某甲、周某、刘某,但未对产权份额予以明确。后刘某与刘某甲、周某因房屋装修发生争议,随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房屋进行分割,要求法院将其10%产权判归其所有,由其补偿二被告2.8万元,二被告赔偿其擅自装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
审理中,二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另查明,二被告仅有与刘某共有的一套房屋居住,现暂住他人房屋。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争议焦点:涉案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若对房屋享有份额占2/3以上的共有人,有权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但是根据本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所以,若是享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违背了社会公德,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被告刘某甲、周某按份共有的该房屋是双方基于居住目的而购买,该房屋系成套住宅,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双方虽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但不能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强行购买他人享有的份额,二被告不同意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尊重二被告的意见。
现二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上述房屋是其唯一可行使居住权的场所,二被告为安度晚年生活,有权居住。二被告与原告间的父母子女特殊关系,从赡养关系上原告亦应支持二被告居住该房屋,且二被告装修房屋并未造成原告损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道义上均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产权证未载明权利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故涉案房屋应为各权利人共同共有。虽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份额,但该约定只能视为权利人内部约定,不具有公示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刘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刘某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后,原告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按份共有,且二被告共有退休金每月7000余元,足供其租房居住。
再审法院认为: 根据新证据原告提供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核发的房产证明显示,本案讼争房屋系按份共有,并且二被告各占5%份额,原告占90%份额。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房屋份额享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或重大修缮,而本案中,原告对房屋享有份额占90%,在规定的2/3以上,因此原告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
但本案中刘某甲、周某与刘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某甲、周某出资,刘某甲、周某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某名下,超出刘某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从刘某提交的《承诺书》来看,其存有赡养之心,在刘某承诺的情况下,要求父母转让份额没有实际意义,不符合伦理道德要求,并可能导致亲情关系恶化。《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某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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