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可否认定借贷成立?
发布日期:2017-08-04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5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其后,从20153月至7月,原、被告之间发生银行转账20笔,其中原告转给被告1763万,被告转给原告323万。想要说明的是,基本上都是连续几天频繁转账,最多的一天转账6次,金额最大的一笔15万,最小的一笔1万。后来,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如约还款,遂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还款50万元。
二、本案解析
1、原、被告之间第一笔借款本金是10万元吗?是不是已经还清?
据我了解,在上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很多借据表面上没有显示利息,但实际上有利息,并且利息很可能与本金同等。比如,借款5万元,要打10万元借条,但借条上没有显示有利息,其实它的利息是5万,达100%,并且借款时间一般都是在一个月以内,这利息非常之高。想想也是,素不相识的人为什么借钱给你还不要利息,但他们都懂,如果利息太高,不受法律保护,甚至他们还认为高利贷是一种犯罪行为,于是,他们就利用这种隐蔽的方式。具体到本案中,第一笔借款本金是5万还是10万,只有当事人双方最清楚,但如果被告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法院最终一般会以10万元借款认定,因为有借款合同作为有力证据。
第一笔借款是否已经还清了呢?因为原告手中现在还有借款合同原件,按照常理来讲,应该没有还款,否则,怎么可能原件还在原告手里呢?一个稍微有点头脑的正常人在还款时,肯定要求收回借据。但这不是绝对的,实践中,经常遇到借款人还款后没有收回借据,并且又是现金还款,没有让对方出具收据,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多,有的是马虎,有的是出于信任。具体到此次借款,有可能被告已用现金还款,或只还了部分,没有及时收回借据或修改借据。假如第一笔借款到期没有还款,原告又怎么可能后面再借款给他呢?但这些都是猜测,没有证据加以证实。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法官应当不拘泥于证据的表面,应当追究事实真相。
2、双方之间借款的真实性有无疑点?
A、从法律规定上来讲,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依法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后,直接将借款通过转账提供给被告,未要求其出具书面借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B、从出庭情况来讲,法院已经有效送达,被告不愿出庭,放弃抗辩权,视为其认可借贷事实。另外,原告根据法院要求已经积极出庭,并向法院陈述借款相关事实和经过,接受法庭询问,配合查明事实。
C、从双方关系来讲,原、被告通过一段时间交往后,且得知双方有亲戚关系,被告还经常向原告免费赠送一些生活用品,再加上双方年龄相仿,同是罗店镇人,基于双方的信任,双方之间发生借贷关系,符合人之常情。
D、从原告的经济能力来讲,原告系公司法人,与其母亲实际经营并控制一家公司,涉案借款对他来讲,完全有这个出借能力,不存在客观无力承担的情形。
E、从借款用途来讲,被告提出借款系生意周转,并且,被告也确实在市场开店做生意,且又说家里购房需要资金周转,可以认为被告并无用于赌博、吸毒等事实。
结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借贷关系真实发生,合情合理,好像并无疑点。
3、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视为认可借款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部分被告都不会出庭,亦不委托代理人出庭。这绝对是错误的做法,即使看到官司要输,也要积极出庭应诉,这是法律赋与当事人的权利。说不准,经过庭审,可以扭转局面,或者朝着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被告不出庭,很多是因为害怕,因为出借人委托讨债公司或是自己带领一帮人已经数次上门讨债,各种手段都已经用过,报警不受理,被告已经非常恐惧,他们不想再与原告碰面,甚至害怕原告会在法院门口堵截他,对他施以侮辱和伤害。并且,即使出庭,结果也会差不多,很多都是因为自己没有证据,只是口头提出异议,最终还是判决败诉。与其这样,还不如干脆不出庭算了,让法院自己去判,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被告不出庭,不能视为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应当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真相,不能因为被告不出庭抗辩,就随意判决被告不利,从而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我个人始终认为,即使官司会输,也要委托律师处理,因为争取了还有希望,不争取一点希望都没有了。
4、较集中的时间内多次相互转账,可否构成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作出的合理解释是,第一次借款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后出于信任,又是亲戚关系,再借款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据,并且自己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有银行转账记录,以后被告也赖账不了。这种解释也算合理。
但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去想,既然第一次借款知道订立借款合同,之后也应当订立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未有借据,只能说明双方后面没有发生借贷关系,之所以出现频繁来往转账,应该另有原因,极有可能不是借款。假如法院判决借款合同不成立,对于原告可能会不公平,但亦能说得过去,因为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仅凭转账记录起诉至法院主张借贷成立,因有买卖、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法院最终不予支持的较多。但本案中,被告没有出庭,法院只能按照原告主张的思路去考虑,认为其解释还算合理,故而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被告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涉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原告与被告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被告与其配偶亦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且无串通虚构债务、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等情形。因此,如果法院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好像也是可以的。但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求,法院简单描述:原告作为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原告在较集中的时间内多次向被告转账,未对被告家庭情况进行了解,现无证据证明两被告有合意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王景林律师供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