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打赢官司吗?
出借人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打赢官司吗? 原则上,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存在借款合意和款项的实际支付。但是,很多出借人确实缺乏法律意识,或者基于熟人、朋友关系,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出具借条,只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这种情况下,能否胜诉呢?这要分不同情况而论。 第一,原告(出借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应当认定出借人对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了初步举证责任; 第二,被告通常对该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但是对转账目的,可能主张用于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为由进行抗辩,否认借款事实。此时,被告的主张,实际是独立于原告民间借贷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新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规则,被告对此新主张应当承当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第三,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或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难以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原告都要对其主张的借款关系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否则原告将承当举证不能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