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油犯罪法律适用的调查报告
东营市河口区境内分布着胜利油田十一个采油厂中的五个采油厂,这五个采油厂年产原油万吨。1984年建区的河口区是因油田发展而设立的,时至今日河口区已成为胜利油田的主产区,油田生产是该地区的支柱产业和经济生活的核心。原油及油田物资自然成为犯罪的主要对象,现在涉油犯罪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人数都高居各类犯罪之首,涉油犯罪情况已成为河口区社会治安的晴雨表,成为影响河口区社会治安最重要的问题。
在东营市地方和油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油区治安重中之重”是共同的方略,但油区犯罪情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且有逐步蔓延之势,涉油犯罪发展自其复杂的成因,而作为犯罪控制与惩处的司法打击无疑是遏制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涉油犯罪的司法打击又包括查处和判罚两项重要内容,查处难和处罚难是当前制约司法打击效果的两个关键因素。涉油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原油,由于原油系液体同类物,在犯罪查处时大多已被销赃,难以取得作为证据,而原油销赃一般是跨地区行为,且销赃人为逃避处罚,大都不保存销赃证据,销赃证据缺失使得犯罪指控证据缺少了关键一环。因此涉油犯罪在判罚时的证据体系呈现出极为特殊的特点,这使得对证据体系的把握直接影响到对涉油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严把握,大量犯罪达不到证据标准,不能指控,现在有的基层公安局甚至出现,只以当场抓获的原油数量提出指控,不再深挖犯罪的情况,大案化小,使大量犯罪得不到查处和惩罚;从宽把握,由于不符合严格的证据标准,得不到判决确认,给侦查和起诉工作带来许多难以消化和承受的案件遗留问题。打击的不力已经产生了不良社会效应,大量的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大量的犯罪分子因涉案数额较小被判处缓刑,犯罪隐数增大,犯罪成本降低,使涉油犯罪愈演愈烈,因涉油犯罪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越来越多,也凸显了刑事打击威慑力在减弱。本文主要就涉油犯罪事实情节认定及判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希望解决涉油犯罪处理中在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涉油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对涉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功效。
一、涉油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我院受理涉油案件54件89人,案件数占受案总数的23.47%,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20.79%,其中,盗窃案件39件66人,破坏案件6件9人、抢劫案件4件4人、职务侵占案件2件3人;2009年,我院受理涉油案件55件121人,案件数占受案总数的29.10%,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31.92%,其中,盗窃案件25件57人,破坏案件20件41人、抢劫案件1件1人、职务侵占案件2件2人;2010年,我院受理涉油案件68件156人,案件数占受案总数的32.07%,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41.60%,其中,盗窃案件35件73人,破坏案件22件57人、抢劫案件3件5人、职务侵占案件5件11人。
犯罪分子以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壮年农民为主。涉油犯罪分子从年龄结构来看,青壮年所占比例最大。在我院受理的涉油案件中,20-40岁青壮年占74.1 %。从性别上看,犯罪分子绝大多数是男性。从职业来看,农民和无业人员占的比例较大。涉油犯罪分子中农民、无业人员占总数的78.68%,无业人员占从文化层次上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居多。其中,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三项合计占总数的76.77%。
二、涉油犯罪案件的特点
涉油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原油和油田物资,近几年92%的案件犯罪对象为原油,下面的调查分析即主要针对以犯罪对象为原油的涉油犯罪进行。
(一)涉油犯罪高发,已成为河口地区的突出社会问题
1、涉油犯罪数量及人数仍居高不下,犯罪后果日益严重。自2008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就业形势一直不容乐观,大量无业人员的出现使治安状况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由于能源的紧张,国家及整个世界对能源的强烈关注,促使油价不断飙升,随着原油价格的不断攀升,一袋原油几乎可以维持一家人一个月的生活,而且盗油省时、方便,成本投入低,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的社会无业或者潜在的无业人员置法律于不顾,不惜铤而走险对油井实施盗窃和破坏。同时,随着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员流入进来,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与当地人员勾结在一起,抱着“靠油田吃油田”的不劳而获思想,将发财致富的希望寄托在实施涉油违法犯罪上,导致从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我区涉油案件数量及人数持上升趋势。
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区境内的多家油田企业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油区综合治理局面仍难以得到彻底的扭转,各种新的犯罪手法更是层出不穷,不法分子仍然在不断地破坏着原油的正常生产,还在盗窃着国家宝贵的石油资源,涉油犯罪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高、危害也越来越大。仅以2007年判决的震惊全国的王玉江等人海底打卡盗油案为例,就给国家造成了包括海底探摸费用、管线堵漏修复费用、原油外泄清污费用、作业及洗井费用等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24622.67万元,而溢油事故严重污染了该海域生态环境,改变了溢油点周边渔业水域原有质量,损害了当地渔业生产和天然渔业资源,给当地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及涉海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造成的其他直接、间接对经济损失共计13902.05万元。同时对事故发生的近岸海域、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造成了污染。
2、涉油犯罪引发的其他类型犯罪增多,社会危害性较大。随着涉油犯罪规模的不断加大,出于利益之争,由此引发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多。有因霸占油井,双方人员发生的暴力冲突,如张某、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李某某持枪聚众斗殴案;有因偷油车辆被扣,为抢回车辆而对公安人员或油田护矿人员实施的暴力事件,如杨某某抢劫案、胡某某妨害公务案、荆某某持枪抢劫案;有为保证涉油犯罪顺利进行,对油田职工或巡逻人员小恩小惠,拉其下水,从而使油田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有因怀疑他人举报,而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如陈某某敲诈勒索案。另外涉油犯罪团伙成员在实施涉油犯罪之余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吸毒、嫖娼等事件也时有发生。三年来因涉油犯罪引发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37件,以上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了本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企业生产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3、对企业内部及监管部门渗透、腐蚀严重。犯罪分子改变以往仅仅实施犯罪行为的做法,除对油田企业内部及监管部门进行盯梢外,还加强渗透、腐蚀,收买油田企业内部及监管部门人员做内线,或者直接邀请他们加入,力争打通各个环节。同时,对于油田内部职工来说,一旦有人和他们合伙盗卖原油,他们就有了一条暴富的捷径。在我们近几年办理的大型涉油案件中,大都有油田内部人员参与,即使案件中没有油田内部的犯罪嫌疑人,但也都能看到油田职工的影子。如我院办理的刘秀军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中,有十一人参与预谋并平分赃款,其中仅有三人参与具体犯罪,其他人均为处理各种关系,包括了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油田护矿队、巡逻队等各执法机关。
(二)涉油犯罪手段具有明显的破坏性,机械化程度高,方式更隐蔽
涉油犯罪中,犯罪分子开始装备各类管制刀具,甚至枪械,专人负责看护盗窃现场,与其他盗窃团伙时有因盗窃发生的殴斗;涉油犯罪也由小规模的开井放油,发展到采取破坏性手段,通过在输油、输气管线上打卡的方式盗窃油气,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的涉油犯罪是涉油犯罪的主要手段,呈上升趋势。以往的涉油抢劫犯罪中,罪犯往往携带铁锨、钢锯、木棍、管钳等作案工具,以威胁或暴力将油田井场工人赶入值班房,把提油杆、油管等锯断后用汽车运走,经严厉打击,现在这种较原始的涉油犯罪已经较少发生。盗窃犯罪现仍有所发生,但手段和方法在发生变化,从小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拉油,发展到用油罐汽车、船拉油;打击力度大时用编织袋盛装后以自行车、小轿车再夹带,进行游击战。从撬窗入室、撬门入室盗窃,发展到内外结合,共同盗窃。作案手段更隐蔽、技术含量更高,犯罪分子由拧开阀门盗油到自己打眼、安装阀门盗油,运用电焊、安装阀门等技术,盗油从一次性大量盗窃发展到多次小量的细水长流,防止输油测量表读差过大,让油田检测人员认为在正常误差范围内,并在打眼处盖房或进行其他伪装,以达到长期盗窃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打眼盗油造成爆炸、起火的近年来没有,造成原油外泄的也较少见,足见其技术已经相当进步。犯罪分子的破坏行为不仅使千里管线变成为千孔长笛,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使国家的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三)犯罪的组织性越来越强
1、犯罪分工明确,形成专业化。涉油犯罪以团伙活动为基本形式。在涉油犯罪团伙中指挥者、协调者、实施者、望风者、接车者、打手等角色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强。团伙内部只有几个主要负责人间相互勾通,其他同伙间无联系,使犯罪分子难以抓捕,即使有部分犯罪分子被抓捕,案件也难以侦破和取证。从近年来处理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涉油案件几乎无一起是单独犯罪的,基本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并且共同犯罪人数在逐渐增加,甚至发展成为犯罪团伙。这些涉油犯罪团伙结构日益严密,组织能力、破坏能力、反侦察能力明显提高,辐射力、扩张力愈来愈强,有的已经演变为带一定程度黑社会性质的盗窃团伙。同时团伙犯罪也体现出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李恩河等十余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中,该团伙在短短五个月时间内先后在河口采油厂首站至集贤站的原油外输管线上打孔28次,并使用油罐车多次盗窃原油。李恩河等十余人盗窃案中被告人为谋取暴利,每次都使用容量为30余吨的斯太尔油罐车盗窃原油,每次盗窃价值均达到10万元左右。该团伙十个股东共同出资购买斯太尔油罐车,且为了掩人耳目,将油罐车伪装成拉沙石料的大货车。十个股东以仙河某加油站为界,分为负责盗窃和销赃二部分。负责到油区盗窃原油的又分为具体实施的、协调出入油区巡逻岗的、沿途望风的,负责销赃的人员从该加油站接上油罐车后,沿途安排多人多车进行望风,且为了解油田巡逻人员巡逻情况,专门配备了能够进入油田巡逻人员通讯网的对讲机。
2、主犯对犯罪组织控制力强,行为隐蔽。近几年,涉油犯罪已经从初期的“散兵游勇”发展到有组织、有分工、专业化、集团化犯罪,采用“麻雀战”、“地道战”的策略,各环节相对独立。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采取幕后操纵的方式,与具体实施犯罪的团伙成员采用单线联系的方式,普通团伙成员之间相互不熟悉,对团伙成员的分工情况不了解,甚至不清楚团伙的组织者、指挥者的情况。而躲藏在幕后指挥的团伙主犯通过层层分工,指挥具体犯罪实施,给公安机关的侦破、抓获人犯及证据收集带来很大难度。在这类犯罪中,主犯隐藏较深,仅仅负责前期的组织人员及处理部分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行为,给案件的侦破及处理带了困难。如我院2009年办理的刘京良等10人盗窃罪一案中,主犯刘京良从他人手中“承包”过油井,后组织了李荣等人打眼偷油,刘京良不参与具体的犯罪,而是由李荣带人打卡偷油,卡子被油田单位修复后,李荣等人也不向刘京良汇报,而是直接去打上卡子继续偷油,刘京良通过李荣等人相互监督以控制该团伙,该团伙所获赃款按照事前商量情况进行分配,李荣等人扣除自己的部分后将刘京良所得交到刘京良手中。
三、涉油犯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区地广人稀,有着广袤的土地,作为胜利油田的主要产区,辖区内遍布油井及深埋于地下的输油管线,受油田自然条件的限制,企业的大部分油井、油站及输油管道等均位于农村附近和田间,环境复杂、交通不便,同时,井点多、战线长、面积广、井与井之间的距离远、管理难度大,犯罪分子可以随时随处作案,而且不易被发现。冬季千里冰封,车辆可以到处通行;夏季青纱帐遍地,可以随处藏身,这些都是犯罪分子得以利用的有利条件。即使加大打击防范力度,也会给不法分子实施盗油提供足够的空间,使不法分子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去实施盗窃,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往往对作案现场进行清扫、整理,犯罪分子在输油管线上所安装的卡子则隐藏的更为隐蔽,盗窃原油的数量无法落实。综合河口区近三年来办理的涉油案件,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司法机关打击不到位,油区综合治理局面仍难以得到彻底的扭转。
1、内外勾结案件增多,定性难以掌握,构成职务犯罪的较多,量刑较轻,严重影响了打击力度。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我区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震荡,迫切需要强化各种社会规范。个别油田职工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为了谋取额外的经济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与外部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失去本该具有的工作职能,在涉油犯罪分子的作案中起着提供便利、协助作案或放纵犯罪分子的作用,更有甚者直接与犯罪分子共谋,导致涉油案件不断增加。近几年,每年我院均办理过油田职工与盗油分子相互勾结盗窃原油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案数额较大,且油田职工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大型涉油案件中都能看到油田职工的影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我院2009年办理的樊俊斌案,在该案中河口采油厂职工胡刚等人具有看护被盗原油的职责,在樊俊斌等人实施盗窃犯罪期间,事先明知犯罪行为,故意不履行其工作职责,属于不作为的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消除犯罪障碍的作用,应当认定为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该行为系共同犯罪,对樊俊斌等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远远低于盗窃罪的量刑,严重影响了打击力度。
2、对认定盗油数量的证据标准认识存在分歧,使大量犯罪逃避追究。由于部分涉油犯罪团伙主犯隐藏较深,联系环节复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许多案件虽然被侦破,但由于主犯没有抓获,无法从根本上进行打击。有些案件,因为缺少相关证据,或是部分环节中断,达不到捕、诉条件,致使案件流失较多,使许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惩处,其中个别案件不得不降格处理,无法达到真正打击目的。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重视对定罪证据的调取,轻视对诸如被破坏位置是主干线,还是支线,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的数额,对油田的生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的证据的搜集,同时由于司法的进步,对证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致使法院判决要求的书证等相关证据无法调取。如上述的李恩河等十余人盗窃案,其最后一次在销赃途中被缴获,但根据各被告人供述他们之前还盗窃了6次,价值60余万元,因涉油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及地方保护等原因,案件即使侦破也因证据原因而无法指控。
破获的涉油案件中在逃人员多,而且多为主犯。在涉油犯罪团伙中,人员虽多,但主要由主犯组织、策划,主犯的作用突出,社会危害性大。其余大部分成员是盲目跟从,甚至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在实践中,主犯多雇佣他人盗窃、转移、销售、收购赃物,自己并不出现在现场,多在幕后操纵指挥。一旦雇佣人员被抓获,主犯即脱逃。因此,针对犯罪团伙的特点,我们必须坚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对于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于受雇、参与的,可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主犯的处罚,可以震慑犯罪,对大部分盲从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罚,可以起到挽救、教育作用。如我院2011年度办理的程力国等四人盗窃案,其中程力国在犯罪中负责开车,犯罪嫌疑人任宝燕等三人负责装油,该四人均为从犯,因程力国有前科,法院判处了实刑,而对任宝燕三人则因系从犯等情节判处了缓刑,不利于震慑犯罪。
3、破坏犯罪量刑缺乏明确标准,刑罚适用随意性大,监督难。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以下情形: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践中,因未将多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导致在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较轻。如2009年度我院办理的朱强强团伙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朱强强参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17次,仅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其所犯罪行明显不适当,但却符合该规定,这也是东营地区法院的一致认识。近十年来,我院提起公诉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均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办理的案件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适用该规定的仅有两起案件,分别是报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吉刚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和王玉江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规定的轻型化及对该规定解释的理解问题,造成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打击力度严重不足,该类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
4、缓刑、罚金刑适用过滥,存在重罚轻刑的倾向。2008年河口法院判决涉油犯罪分子89人,判处缓刑36人,占40.45%;2009年判决121人,判处缓刑73人,占63.33%;2010年判决156人,判处缓刑85人,占54.49%,同时,对所有涉油的犯罪分子均判处了罚金。通过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法院对盗窃一万元左右及以下的犯罪分子基本判处了缓刑,造成缓刑,罚金滥用。部分涉油案件本身有瑕疵,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论证不够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给律师和法官留下了广阔的辩护和自由裁量空间,加之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办案人员由于钻研不够,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往往存在偏差,公检法机关对于案件的认定存在一定分歧,如在盗窃原油案件中,如何认定盗窃即遂。是原油脱离油井或者输油管线即构成既遂,还是在犯罪嫌疑人将盗窃所得的原油拉到家中或卖掉属于既遂,公检法机关存在不同认识。大量的盗窃原油的案件被定性为盗窃未遂,由此造成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积重难返。同时随着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倡导及贯彻的深入,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指导思想发生变化,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这使得法院在处理涉油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大量涉油案件作了轻刑化的处理。这种轻刑化的倾向虽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但是轻刑化对于预防犯罪、发挥法律的惩罚、教育功能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此外,法院在处理涉油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对自首、立功的理解存在偏差,轻刑化、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实践中过多适用,法院采信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尺度不一,减刑福度较大,导致缓刑较多,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及油区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