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二人两轻伤),法院一审判决缓刑。
天津市某某检察院指控:2012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某区某食府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李某华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肢体损伤为轻伤,被害人李某华的损伤为轻伤、轻微伤。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律师接受被告人段某某亲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段某某了解案情。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要求方某某赔偿35万余元(不包括伤残赔偿金),经过陈律师努力,最终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意见,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万元,被害人撤回民事赔偿诉讼,并撤回伤残鉴定申请。且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陈律师对被告人段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判决支持了本站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5年6月17日判决被告人段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段某某及其亲属接到判决后,表示非常满意,不再上诉,并向陈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