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可否变更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否变更补偿方式?
我们所在的地区征收已几个月了。征收户可选房,也可要求货币补偿。
我一开始要的是房子,因某些原因,后来又想改要货币,但负责拆迁的办公人员和开发商不同意,理由是我已经签字确认要房子,就不能更改了。
我是否还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法律解答】
在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在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如要变更补偿方式,则属于变更合同,依法应在与对方协商一致或具备了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时才可以变更。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