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王重智与付红梅、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旌民初字第168号]。
事故经过:2014年8月24日,被告付红梅驾驶川FMP762小型轿车当行至某地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付红梅在试驾川FMP762小型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付红梅作为该车的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川FMP762小型轿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