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实录∣影视公司与员工间易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
【本期主题】
影视公司与员工间易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
【本期内容】
一、 影视公司什么岗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什么岗位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二、 解除劳动关系对职务作品(剧本、电影、电视剧等)的影响。
三、 解除劳动关系对股东资格的影响。
四、 影视公司常见的劳动纠纷类型。
【主持人】
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邀请嘉宾】
霍祁,时代火炬(武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沙龙时间】
2017年7月6日21:00—22:00
一、 影视公司什么岗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什么岗位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赵虎律师:这次邀请的嘉宾是霍总和张律师,两位是不是先做个自我介绍?
东易张莹:霍总,您先吧!
时代火炬-霍先生:我是时代火炬武汉影视公司的创始人,进入这一行时间不算长,3年时间,属于二次创业,这3年属于比较艰难的3年,从跟别人合作,到自己 成立公司,碰到的问题也会比较多,赵律师也给了我很多帮助。谢谢赵律师了!
赵虎律师:@海塑导演 不客气,多做分享!@时代火炬-霍先生 ?客气的我都脸红啦!
时代火炬-霍先生:今天应邀参加沙龙,其实更多的是跟法律界,影视界的各位老师学习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静候赵律师给我们上课,哈哈
赵虎律师:现在我们释放出第一个讨论的问题——影视公司什么岗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什么岗位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张律师介绍完之后马上进入讨论,大家先酝酿一下。
东易张莹:大家好,今天的天气很凉爽,大家一起畅聊吧,我是东易律师事务所张莹,本人代理过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也担任过劳动仲裁的调解员,很荣幸被赵律师邀请过来当嘉宾,希望与大家探讨一些劳动争议方面的经验与心得。
南磊鑫-中国政法大学:欢迎张律师!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期待张律师的分享!
赵虎律师:第一个问题好似有些多余,也许你会说:影视公司所有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时代火炬-霍先生 您公司都签订劳动合同了吗?
东易张莹:我先抛砖引玉了,我认为影视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与一般公司没有太大的区别,不签的话就会有双倍工资差的惩罚啊。
时代火炬-霍先生:都签了,但是竞业合同,我觉得还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在核心岗位上的人员,必须要签竞业合同。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您自己签了劳动合同吗?
时代火炬-霍先生:我签了终身合同。
赵虎律师:@海塑导演 导演签合同了吗?
东易张莹:霍总,影视公司的核心岗位是什么呢?
时代火炬-霍先生:个人认为是内容创作者,还有导演。@赵虎 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典型,合伙人应该怎么签合同。
南磊鑫-中国政法大学:影视公司都有哪些岗位?
东易张莹:首先,我觉得影视公司的员工是必须签合同的,所谓的合伙人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时代火炬-霍先生:尤其合伙人又是“导演”的,又应该怎么签合同。这个问题作为初创影视公司很典型。@东易张莹 只出资的合伙人还好说,情况不复杂,碰倒合伙人身兼导演职务的,这个情况很多人会理不清,其实我自己刚开始也不是很清楚。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可以分别签两类合同嘛?出资人协议与劳动合同。
赵虎律师:@东易张莹 您的问题特别好,合伙人需不需要签订合同?我觉得其实要看合伙人究竟是什么样的合伙人,只是股东,还是同时也是经理人,或者是部分负责人。个人认为,除非只是股东,或者是董事长、董事,如果有其他的工作或者职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反之,则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 条理化了。大家对此还有何高见?
东易张莹:是的,一个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范畴,一个是劳动法规定的范畴。
赵虎律师: @东易张莹 董事是不是劳动法规定的范畴呢?
时代火炬-霍先生:那看来我需要签劳动合同了。
东易张莹:若就仅仅担任董事,就是公司法规定的范畴。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老板不需要签的。
时代火炬-霍先生:如果我出任一些职务就需要签?
东易张莹:是的。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做总经理就需要签了。对吧@东易张莹
时代火炬-霍先生:OK,明白了。
东易张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外啊,霍总,您是吗?
时代火炬-霍先生:还没上市呢,我应该不属于。
赵虎律师:还有一个小问题:影视公司的劳动合同,用不用(会不会)规定一些特别的条款呢?比如什么叫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等等?我在给影视公司起草合同的时候,经常会加上这些条款。
东易张莹:我觉得应该明确一下职务作品的归属。
赵虎律师:毕竟影视公司是内容型公司,这些人凑在一起就是在“生产”作品,如果不约定的话,对公司威胁很大。
时代火炬-霍先生:这条一定要加,我之前都忽略了。
赵虎律师:竞业限制协议呢?大家有何高见?
东易张莹:我认为对于影视公司来说,职务作品的约定是最能体现行业特征的。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想问一下,这里的工作任务怎么界定啊?是根据公司员工入职的岗位职责吗?
赵虎律师:不断有新的朋友加入,欢迎@Patrick ,请备注实名,也请做个简单的自我介绍。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欢迎@Patrick
Latitia:欢迎@Patrick
Patrick:@赵虎?@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Latitia?谢谢大家的引荐和欢迎!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支付宝的韩哲,负责HR和产品商业化。
赵虎律师:欢迎韩哲,韩哲还是HR,想去支付宝工作的朋友赶紧表现一下,机会来了!
Patrick:跟大家多多学习哈,潜水了,大家继续聊,我消化大家的知识。
赵虎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 工作任务,有的是特别指定的工作任务,有的就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南磊鑫-中国政法大学:关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影视公司,除了编剧之外,还有哪些人属于上述人员?
赵虎律师:@南磊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 影视公司的团队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商务负责人、重要的导演、编剧应该都属于这个范围。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南磊鑫 我认为有机会接触到未发表作品的人员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时代火炬-霍先生:@赵虎 团队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商务负责人、重要的导演、编剧。总结的太好了!
南磊鑫-中国政法大学: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关于竞业限制,是否可以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东易张莹:劳动合同法对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有相关规定。
赵虎律师:@东易张莹 也就是说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不用约定,因为有法律规定,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也值得约定。
时代火炬-霍先生:@赵虎 您的意思是不用特别约定吗?
朱莉莉:不是,在职期间是需要约定的。
东易张莹:劳动合同法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该条规定就是对在职期间的限制。
时代火炬-霍先生:明白了!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哈哈,上面那句话是个问题,不是结论。其实,我给公司做合同的时候,不但特别约定,还要详细约定。
时代火炬-霍先生:明白了,谢谢!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张律师,以上体现的是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嘛?这里说的是双重劳动关系吧?
赵虎律师:@东易张莹 对,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呢?
东易张莹:若不是建立的劳动关系,可以用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渠道解决。
时代火炬-霍先生:@赵虎 不是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您的意思是通常所说的“接私活”?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影视行业接私活的太多了,你懂得。关于竞业限制,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示:要求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必须给钱的,不给钱,法院可不支持。
朱莉莉:不是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有可能是劳务关系,或者短期合作关系。
时代火炬-霍先生:@朱莉莉 这样违反了竞业禁止吧?
朱莉莉:竞业禁止必须得约定。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禁止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东易张莹:李律师,其实竞业限制这个词是特定限制在离职后使用的“法律用语”。
我理解您的意思是在职期间怎么约束劳动者“竞业”吧,其实就是赵律说的,劳动者在职期间本身有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的,您可以用相关法律约束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明白了,谢谢张律师的耐心解答,多谢张律师!
东易张莹:补充赵律,要是单位觉得没有必要竞业限制了,也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不用再支付余下的补偿。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嗯呢,所以竞业限制也不是随便一个员工就跟他约的,要考虑到之后是要给补偿的。
东易张莹:首先,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随便约;其次,若是用人单位比较谨慎,约了该义务,离职后觉得不想付钱了,可以随时解除的,法律给你们权利了。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总结得很好!
南磊鑫-中国政法大学:也就是说,单位随意约定的竞业限制,会给单位带来不少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张律师解释的好清楚,受教了!
赵虎律师:现在释放第二个问题,大家可以跟第一个问题一起谈:解除劳动关系对职务作品(剧本、电影、电视等)的影响。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大家先熟悉一下职务作品。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赵虎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 也就是说:人可以走,但是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完成中的电影、电视剧、剧本等两年内不能带走。@时代火炬-霍先生 影视行业对于员工离职带走作品应该是深恶痛绝的吧!
时代火炬-霍先生:肯定的!想请教一下:如果作品属于几个人的创作小组共同完成的呢?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合作作品的话,每个著作权人都可以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协商一致情况下才能处分。其实,影视公司的作品都是合作作品,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考虑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即创作完成之后两年内不得给他人使用,两年后可以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时代火炬-霍先生:明白了!
南磊鑫-中国政法大学: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赵虎律师:第三个问题也释放出来吧,大家可以放在一起讨论:解除劳动关系对股东资格的影响。
东易张莹:我认为这个问题仿佛回到第一个问题了,还是法律范畴的问题。
时代火炬-霍先生:@赵虎 您这里说的解除劳动关系是指解除股东的劳动关系吗?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主体一方既是股东,又是员工。
赵虎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 是的。
东易张莹:股东资格,劳动关系,两码事。
时代火炬-霍先生:我觉得解除劳动关系不应该影响股东资格吧?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理论说了应该是一码归一码,但实践中,二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有时候互为条件。
王晓丽-中国政法大学: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
东易张莹:我觉得这种约定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
赵虎律师:现在既是股东又是员工的很多呀,尤其是一些影视公司里。很多导演、编剧都成了股东。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股权激励是否也涉及这个问题?
时代火炬-霍先生:股权激励部分是不是应该另当别论?
东易张莹:股权激励是另一个问题,我同意霍总的观点。
王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张律,如果约定不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吗?
东易张莹:您说的是劳动合同还是普通商事合同?
王晓丽-中国政法大学:股权合同。
中闻律师事务所-马律师:@东易张莹?为什么是违背的呢? 股权合同约定,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把股权无偿或者有偿转让给指定的人。这属于私权领域的意思自治,法无明文规定即不禁止啊。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股权激励的时候,经常有这种约定。不过,即使不是股权激励,就不能做这种约定了吗?好像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做了约定,并且在公司章程上面规定了强制退出制度,还是生效的吧@东易张莹
时代火炬-霍先生:@赵虎 同意,我也是觉得这个条款应该更适合股权激励的情况下,非股权激励的情况视情况而定。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非股权激励的情况下,一般没有理由规定强制退出制度。不过,有一般就有特殊。比如:对赌。对赌其实就是强制一方把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另外一方。
王咏东律师:来晚了!
赵虎律师:@王咏东律师 不晚不晚,正赶上高潮!
中闻律师事务所-马律师:我和赵律看法一致。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东易张莹: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两个范畴,劳动者辞职是法定的权利,不能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范畴,股权转让也是有好条件制约的,不是一句话转让给谁就可以的。
王咏东律师: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把股权无偿或者有偿转让给指定的人,这一般是出现在股权激励的情况下,这时候员工的股东身份是一种激励,都会约定,如果员工离职,股东身份也要剥夺。
东易张莹:赵律,公司法关于股东强制退出是法律规定的范围的,不能任意约定,我认为。
晓林影视赵劼:@赵虎?给技术人员干股,不给实股呢?如果是干股的话,可以规定他们离职或者退出的时候收回吧。
赵虎律师:@晓林影视赵劼 所谓的干股,其实往往是有问题的,如何认定“干股”的性质,要看具体合同的约定,往往“干股”会约定成“湿股”。
晓林影视赵劼:干股指向太宽泛了么?
王咏东律师:@晓林影视赵劼?干股不是法律概念。
东易张莹:白给就是,哈哈
时代火炬-霍先生:@晓林影视赵劼 干股只是民间的叫法。
赵虎律师:@晓林影视赵劼 干股会出现若干种情况的,我见到很多干股其实从法律文件上分析不是干股。
时代火炬-霍先生:我能就这个问题(解除劳动关系对股东资格的影响)用一个真实事情来提问么?
赵虎律师:好呀,欢迎@时代火炬-霍先生
时代火炬-霍先生:某导演原为公司股东,在职期间参与创作了一部影视作品,作品尚未上线,便和公司解除了一切关系,因为创作期间为公司股东,也没有就作品签订导演合同,离职了需要补签导演合同吗?如果不签会怎样?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我理解导演合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吧。如果签了的话,首先算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次,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应该遵守《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两年内不得给其他单位使用。
王咏东律师:@时代火炬 这是三个问题,股东问题适合公司法,作品问题适合于版权法,员工问题适合于劳动合同法。
赵虎律师:@王咏东律师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是分部门的,法律问题是综合的呀!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赵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期间的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吗?
王咏东律师:如果支付工资的话,还是有劳动关系。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能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东易张莹:法律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
赵虎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 你的问题也很有价值,承认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有双倍工资的风险;不承认劳动关系,则如何认定职务作品呢?不过,本质上来说,职务作品指的是实质的劳动关系存在,不仅仅指签订了劳动合同。
时代火炬-霍先生:那如果作品在后期制作期间出现了问题,导致作品无法或延期正常上线,离职导演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前期他是股东,后期他已经不是股东了,但是又没有劳动合同……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导演是以原股东的身份来共同承担责任,还是以现在的离职身份来承担责任?
晓林影视赵劼:@时代火炬-霍先生 这个问题好,我也比较在意这个。
赵虎律师:@时代火炬-霍先生 其实,当作品出现亏损或者侵权的时候,承担责任的是公司,不是个人,也不是股东。
赵虎律师:释放出最后一个问题,大家继续讨论: 影视公司常见的劳动纠纷类型。@东易张莹 您遇到的什么类型的劳动纠纷多呢?
王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争议常见的有工资报酬纠纷、社会保险和福利纠纷、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等等。
东易张莹:我遇到的是违法解除的很多,往往用人单位觉得很有理由的解除,结果法院就判违法,单位苦不堪言!
赵虎律师:@东易张莹 是呀,单位很难解除劳动合同呀!
东易张莹:其实不难,要运用好法律就行。建议用人单位不要随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不出就不出。
赵虎律师:一个小时很快过去啦,我们的官方沙龙时间到了,现在进入自由讨论时间!
致谢:非常感谢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东易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时代火炬(武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霍祁、杭州晓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赵劼的精彩分享,感谢王咏东律师、朱莉莉、中闻律师事务所马律师,实习律师张玉娇及李梦雪、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南磊鑫、王晓丽的积极发言,感谢Latitia以及支付宝HR韩哲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次再会!
编辑:李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