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份转让、资产流动与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涉及本公司一个主体,只是公司股东、投资人的变动,不涉及他方公司;另一种则涉及他方公司,即存在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对于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股权收购一般不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当收购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时,由于目标企业未发生主体变化,所以目标企业对员工的所有承诺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不受影响。
同时,由于收购企业也没有发生主体变化,所以收购企业也不能以投资人或股东变化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用人单位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4条从实体上确立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的承继制度,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所确立的期限、岗位、工资等内容均不变化,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但还需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承继模式并不排斥双方当事人在这一模式基础上的进一步协商;其次,分立、合并确立了新主体履行旧合同的基本格局,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改制后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比如说员工原来岗位没有了甚至原来部门被撤并了,而且所在部门原有的职能也被取消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随迁或到新岗位上工作,企业依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