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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动车驾训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教练”免责条款无效请求理赔案 【学习札记37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7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
发布日期:2017-07-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机动车驾训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教练”免责条款无效请求理赔案【学习札记37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7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15号某机动车驾训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教练”免责条款无效请求理赔案【裁判摘要】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司为“教练车” 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在明知被保险车辆为教练车时,又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免责事项中   约定车辆用于教练用途属于保险责任免责情形,排除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司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主要权利,该免责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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