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补偿?
2000年9月,黄某的两间平房所在区域被规划为拆迁范围,拆迁人是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双方协商拆迁补偿金额时发生争议,黄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价值是24500元,因为自己在一年前购买此房的价格为20000元,装修费花了4500元。而市建设开发公司委托市房地产评估公司作了评估,认定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21000元,并同意按此价款补偿。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项裁决。
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确定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市房管局在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各项因素的基础上,以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并无不当,于是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所以明确该补偿金确定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首先,黄某的房屋价值应该通过评估确定,而不是以购买时的价格确定。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实践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此确定征收补偿款的标准。本案中,市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市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因此采纳了此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事实依据。不过,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并不是凭空做出来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价格时必须采用市场的比较法,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房屋的使用情况、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因素。所以,征收补偿金的确定是对各种因素进行市场综合比较的一个过程。房屋作为特殊商品也会随着市场、区位等因素的变化而出现价值波动,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是征收时,而不是黄某买房装修时,存在变化是正常的。其其次,只得注意的是,依据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评估机构须由被征收人选定。而本案中,建设公司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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