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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沈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6-02-25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征收补偿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针对安置住宅房屋,《办法》提出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在50至9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如果和被征收人选择的面积有差异,按实际面积安置。

    征收房屋最低补偿标准

    在征收住宅房屋时,沈阳市将原最低补偿面积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办法》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办法》规定,针对低收入群体提出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给予下列住房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至30%计算,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办法》规定,对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就地就近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至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

    搬迁、过渡费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千分之五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应当向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公告前两年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补偿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一旦确定,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再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房屋租赁、企业工商登记等行为,均不予补偿。为此,房屋征收部门也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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