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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杜凯律师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杜凯律师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在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之外,还特别规定讯问嫌疑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即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由职务犯罪扩大到了所有的犯罪,这说明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
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完整,都存在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规则,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即“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集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及程序规则, 2013年实施的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理论界长期以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成果,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如果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的证据认为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可以书写“证据排除申请书”。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某某区人民法院:
贵院正在审理的王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王某申请排除本案的非法证据,理由如下: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综上所述,王某申请某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中某某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依法排除本案的非法证据。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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