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办理的房屋纠纷案件
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办理的房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剑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英。
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伟龙。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丽妃。
一审第三人:林伙海。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屿礁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瑞,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因与被申请人周伟龙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彭丽妃及一审第三人林伙海、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