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诉讼费用如何进一步降低律师技巧
南京离婚诉讼费用如何降低 【建邺区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协议离婚-律师代理技巧
我方获取两套价值较大的房产及9岁女孩抚养权
支付分割财产费用0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团队指导分析
重点提示:诉讼中协议离婚可以全面节省诉讼费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最终借助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年3月,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三套房屋中,我方获取两套房屋,对方获取一套房屋,我方支付差价50万给付对方
3、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另外重大医疗和教育费用对方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对方是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抚养权归我方,不同意财产分割协商意见,最终在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协议离婚的优秀案例,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分析的能力!【每一年庄荣华律师在起诉离婚中争取到大量的快速离婚】
本案最大的争议就是孩子的抚养权,男方系大学老师收入和工作都比较稳定,而女方则在工作和收入上比较欠缺,故男方一直不愿意放弃抚养权之争,在诉讼过程中也通过代理人积极在向法官陈述和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最终相信受到巨大的阻力后才开始理性的沟通协议离婚。所有的抚养权一旦确定都存在探视问题,而探视问题更加是离婚后一个长期的交接和履行过程,任何一方都不希望看到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因此特别是非抚养方更加应当注重探视的权益和探视的保障,不同意离婚在诉讼中永远不是最精明的意见,一旦一方坚决离婚,被告最好能够有所打算,对于离婚可能产生的结果提前准备,提前谋划才是最大利益的保护,而正是因为双方最终着眼的都是自己今后的利益,所以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只有拥有合适的方法就能够高效的促成快速离婚。
【庄荣华律师2017案例】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重点提示二:诉讼离婚适用简易程序,速度快,费用减半
南京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双方无分居-律师利用代理技巧
法官利用酌定法定离婚条件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6年12月1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存在长期家庭纠纷,以及出轨和暧昧聊天,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最终借助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的力量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张赜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判决予以离婚。
2、各项财产予以处理完毕,男方再行给付我方84万元
律师点评:
第一次起诉离婚并非不能判决离婚。 本案系庄荣华律师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判决离婚的优秀案例!
本案是被告坚决不予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分次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婚外情事实予以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条件,一步步的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的矛盾已经达到何种程度,同时庄荣华律师适时的发问,也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双方无和好可能,而且每个深刻的矛盾都几乎是由对方引起的,期间男方提供了详实的答辩状来抵抗不予离婚,但庄荣华律师也精确得从对方的答辩意见中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陈述,以及男方对于女方的各种指责,侧面再次印证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喊口号,最后庄荣华律师再次利用一些间接证据来实现印证对方存在严重婚外情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广,再婚家庭还存在其他的严重矛盾纠纷,后续庄荣华律师出色的代理引发了法官详细启动财产调查程序,但是对方不予配合,希望给我方设置障碍,但最终庄荣华律师还是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财产范围和核实和价格的核实,极大的保护了我方的财产性权益。
在庭审之中男方强调房屋内存在其婚前财产,但是却无法提供证据,庄荣华律师引用精确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予以抗击,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对方的意见,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并且判决离婚,同时全部财产予以分割完毕。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聊天记录系被告与多名相识异性或陌生异性聊天产生;聊天内容多涉及暧昧、嫖娼、婚外情及其他不雅话题,聊天过程中被告陈述其存在嫖娼、婚外情等行为,被告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实际并无嫖娼、婚外情等行为,且认为聊天话题可以是任何内容。审理中,虽经本院多次劝解,希望被告能够正视自身问题,妥善处理其与家人及前妻的关系,并充分尊重其配偶A,但被告坚持认为其除与陌生异性聊天外并无其他缺点,反而是原告需要改正自身不足,其愿意原谅原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亦对原告做和好工作,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同意和好。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件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夫妻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处理,致夫妻感情破裂,审理中,被告虽陈述不同意离婚,但经本院劝解仍无法正确认识其自身不足,未能对婚姻既有问题充分重视,亦未对其配偶表现出应有的尊重;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故应准予双方离婚。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江宁区房产、马鞍山房产及车辆一辆均系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虽主张房产及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故前述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院综合考虑财产性质,所有权归属及现有使用情况等因素后认为,江宁区房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并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50000元;马鞍山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为宜,并由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21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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