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案件受理费或者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离婚诉讼中,案件受理费或者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案例一:A男与B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曾购买了一套房屋,该套房屋现市价约人民币80万元,另有存款20人民币万元,现A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A男应预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案例二:A男与B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曾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市价约人民币80万元,另有存款20人民币万元,A男与B女去年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对家庭财产未予处理。现A男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A男应预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采取诉讼方式离婚的,往往会涉及案件受理费或者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收费的原则是原告预交,判决作出后由败诉者承担。离婚案件,一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一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项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由此可见,单纯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并不会很高,如果同时涉及财产分割的,往往会根据财产的总额来按比例收取。如若在离婚之后单纯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此时会按照财产纠纷的标准来计算诉讼费用,会比离婚同时进行财产分割的诉讼费用高。
上述案例一中,单纯离婚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应为50至300元,财产方面房屋价值80万元而存款有20万元,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的诉讼费用为(100万元-20万元)×0.5%=4000元,所以A男应预交4200元案件受理费。
上述案例二是离婚之后单独提起的财产纠纷,诉讼费按照财产案件标准缴纳。本案例的计算公式:50+10万元×2.5%+10×2%+30万元×1.5%+50万元×1%=13800元,所以A男应预交人民币13800元案件受理费。
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是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是增加或是减少诉讼主张的,法院最终均是按照确定的财产范围来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一般来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除非夫妻之间另有特殊约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各自或共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归个人所有,不应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经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除夫妻生活财产外,还有家庭成员的财产、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负责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会参考以下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为了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往往更可能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则会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往往会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通盘考虑。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