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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被辞退,如何进行赔偿
发布日期:2017-06-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一、辞退的分类
1.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违反以上规定,违法辞退的,要承担违法辞退经济补偿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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