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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辞退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02-24    作者:110网律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期间(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三期期间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
6、《广东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公司辞退三期期间的员工,员工的维权方法。
当公司辞退三期期间的员工时,员工有两种维权方案。
第一、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
第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至于员工选择那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员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
四、案例分析。
甲于2008年1月起在某企业任职,2010年5月份,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企业以甲“不服从管理、顶撞上司”为由,出具解雇通知书,对甲给予解雇。随后,甲提起劳动仲裁。称已经怀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并要求支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数万元。仲裁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雇员工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并需支付该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企业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不当,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又要求公司支付三期工资属于重复处罚行为,员工如果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如果主张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则不能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及三期工资,工资的支付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谈何工资的支付。上述意见被一审法院所采纳,将本案改判,公司仅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无需支付三期工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表明,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诉讼维权时需注意如何提起仲裁、诉讼请求,如果员工方想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员工方无意履行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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