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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周方正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如果单位在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制服经济赔偿金,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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