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爷爷代为抚养孙子应属“无因管理”
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爷爷代为抚养孙子应属“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原告张光景与被告陈静系翁媳关系。2009年底,原告张光景的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2010年7月,被告陈静将其儿子张泽宇留给原告照看,独自带着女儿张彤宇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讯。之后,张泽宇一直由原告抚养。由于张泽宇患有严重的癫痫病,长期需要治疗,为此原告已经花费数万元医疗费用。而被告一直未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2014年,原告因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没有经济来源,无力继续抚养孙子张泽宇。遂向咸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指派我作为张光景的援助律所。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和分析,本案比想象的复杂些,存在几个难点:如果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孩子属于未成年人,且存在智力障碍,无法签订授权委托书?如果让孩子爷爷张光景代签,其并没有监护权,无权代表签订委托书,需要到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如果变更监护权,张光景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丧失了经济来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经过多次讨论,我们决定让孩子爷爷张光景作为原告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儿媳陈静。
【承办过程】
在法院开庭过程中,我们认为,被告作为张泽宇的亲生母亲及监护人,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在被告完全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张泽宇的爷爷并没有抚养孙子法定的义务。原告代替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从法律上来讲属于无因管理,在抚养孩子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医疗费、上学等费用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抚养孩子的事实认可,但认为自己没有稳定收入,抚养女儿已经很不易了,儿子还要看病,自己也没有能力再管儿子。对于原告支出的医疗费,其也认可,但自己现在没有钱。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其丈夫的离世而不履行。而原告作为孩子祖父无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原告代其履行抚养孩子期间所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学费构成无因管理之债,被告应当支付。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抚养费11000元、医疗费54475元,合计65475元。
【办案总结】
原告对于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对于法律援助律师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办理案件表示感激。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在法律适用上如何更好的解决当事人的现实问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一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