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飞行将被视为违法 | 汇法讯
因认为对方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侵犯了“滴滴”的名誉权,小桔公司、滴滴无限科技公司及滴滴出行公司共同将陈先生及锐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6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小桔公司是“滴滴”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以及“滴滴出行”APP的经营者和权利人。滴滴无限科技公司是“滴滴”商标在第39类运输服务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滴滴出行公司是“滴滴出行”字号的权利人。三原告是“滴滴”品牌的关联公司,且均为“滴滴”相关商标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共同享有“滴滴”品牌的声誉。
2016年10月9日和11日,被告陈先生先后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海松ta说”发布了标题为《滴滴已死》、《再谈<滴滴已死>:没有历史观,程维们走不到最后!》的两篇文章,并在上述文章中就三原告的公司运营现状、成本与价格、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发表了严重事实的内容,对三原告进行诽谤。例如,在文章中声称“滴滴模式已被验证失败”、“滴滴发现通过改善叫车效率根本优化不了成本结构,于是只能涨价”、“导致滴滴实质是一个不规范的出租车公司”……
原告认为,“滴滴”在三原告多年的运作下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出行领域中具有极大影响力和美誉度的品牌,其经营的滴滴专车、滴滴快车等服务均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两被告的涉案文章中歪曲事实,使用主观色彩强烈的侮辱性语言侮辱、诽谤三原告,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涉案文章发布后,被众多媒体转载,且在互联网上广泛、迅速传播,使得一部分社会公众对三原告的名誉产生了负面评价,给三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也间接的损害了三原告的经济利益。因此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6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内容来源:海淀法院网
2.河南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叫车平台不担责
近日,河南省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公开宣判,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乘客损失,网约车平台不承担责任。
2016年11月20日,小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崔某驾驶的顺风车,车辆行驶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红被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6775.40元。
小红要求双方车主进行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就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的提供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5632元。
经法院审理,确定两车各承担50%事故责任。由于崔某、邢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为家庭用车,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事发时,郑州市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做出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考虑到被告小桔公司仅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崔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小红是车辆乘坐人,保险公司对小红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陈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小红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2017年5月9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小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705.45元。被告陈某、崔某、邢某不再向小红支付赔偿费用。
小红当庭表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