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花钱买车登记他人名下 采取“私力救济”违法么?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观念,通过扣押债务人财物以满足自己的利益的情形并不少见,此种行为是否妥当,有无可能构成侵权?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
案情
王力(化名)是某公司职员。由于工作关系,他认识了不少常到南宁出差或旅游的客户。2012年,一次偶然机会,王力认识了在南宁做导游的邓强(化名)。两人几次交流后甚是投缘,并迅速找到了合作商机。王力的客户如果要到南宁出差或旅游,他就把客户介绍给邓强全程接待。邓强从中获得的劳务费后,便与王力进行“分红”。
经过一段时间,王力考虑到邓强没有车辆不方便接送客人。于是,双方决定购买一辆小汽车。王力用自己银行卡支付了购车款,车辆登记在邓强名下并由邓强占有使用。因为购车时双方是好友关系,两人并没有书面明确车辆归属问题。
2014年,两人在交往中产生嫌隙。王力想到购车款是自己出的,想到要回车辆。同年10月,王力向邓强发出律师函,要求邓强在收到函件5日内向他返还购车款。邓强收到函后不予理会。王力对此恼羞成怒,便到邓强所住的小区将车开走,并短信跟邓强说了一声。邓强认为这是“盗窃”,遂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了解了来龙去脉后,建议他们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2014年12月,王力将邓强诉至法院,要求邓强他返还购车款。法院经详细审理查明,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邓强返还王力购车款。
然而,一纸判决没有完全化解双方矛盾,邓强认为自己即便借了王力款项购车,王力也不能私自开走自己的车辆并长期无偿占用,遂另行起诉王力,要求王力赔偿自己误工费、车辆被占用造成的车辆贬值费、车辆被扣期间的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余万元。庭审中,王力坚持认为自己开走车辆是为了拿回自己的购车款,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双方纠纷完全是由邓强不及时返还购车款引起,邓强的起诉没有任何依据。
判决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就双方纠纷而言,首先,因车辆原系登记在邓强名下,如王力认为其系车辆所有权人,也应采取起诉等方式对车辆的权属进行确权,而非直接开走由邓强掌控的车辆;其次,案件中不存在来不及公力救济或非经自行开走车辆就无法得以保障权利的迫切性和紧急性,故法院认为王力行使私力救济权的说法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王力赔偿邓强车辆被扣期间的交通费共计2万元。
法官建言,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之外的维权补充途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可协商调解解决,如果在合理时间不能解决纠纷,也可采用法律途径化解争端。在紧急情况必须采用私力救济方式时,则一定要注意行使对象、时间,把握合适的程度,有过失的私力救济将转化为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