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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5-20    作者:110网律师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者是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关键取决于主体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因此,法律不仅对这些主体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而且对它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注7
1.承包人经营范围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即所谓的公司越权原则是1875年英国上议院在审理“阿什伯里铁路公司诉瑞切”一案时确立的。注8公司仅为有限的目的而设立,它们所能做的仅仅是其被授权的范围以内的,公司从事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以外的交易无效。该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司设立上的特许主义原则,并在一系列的判例中被概括为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越该范围的行为无效。但是该规则会导致大量的合同无效,不但在微观上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落空,而且在宏观上引发一系列合同因无效而不能履行,与民商法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格格不入。因此从20世纪以来,这一规则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进,许多国家规定公司的缔约行为超越经营范围时,如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仍有效。我国法律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理解为所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都有效,如果是这样的话,经营范围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一般的情况下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注9
由于工程建设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国家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监管,从事建筑活动的业务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范围,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否则其所缔结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
2.承包人的资质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规章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质制度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注10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注11
(3)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越资质以及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注12
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主流观点认为应该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学者仍有不同的观点,值得讨论。
第一种观点:有人认为超越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认为有效,其理由在于:一是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而合同主体资格不在合同内容的范畴之内。二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的行为是否当然无效并无明确规定,要求法人在经营范围内行为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超越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的行为一律宣告无效。三是从现实考虑,一旦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必然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产的价值和效益。因此,仅仅因为资质条件形式上的欠缺即认定合同无效是不妥的,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按合同有效处理。注13
第二种观点:也有人认为,只有在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无效。注14
第三种观点:还有人认为,承包人虽未持有与能承接的建设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具有完成施工任务、交付合格或优良工程能力的,不应仅从其资质条件在形式上的缺失而认定其无效。
第四种观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根据工程是否开工,或者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来认定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观点,如工程未开工,当事人主张无效的,一般认定无效;如工程已竣工质量合格则认定有效。注15
我们认为,以上观点从某一层面而言,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从法理以及现行立法上而言,都是不成立的。因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对承包人行为能力的限定,承包人不具备这一行为能力,必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理由在于:
其一,国家是根据勘察设计人和施工人的专业技能和实力进行资质等级评定的,一定的资质等级只适合从事一定的工程建设活动,这是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项目,意味着该工程项目承包人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失,也意味着该工程项目在质量和安全上缺乏基本的保障。
其二,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规范为禁止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三,承包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揽的工程,只是具有名义上的合法资质等级,其实质仍属无资质承揽工程。它与直接的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区别,不过是承包人以迂回手段的行为,规避强制规定,其目的则是达到法律所不许之效果。因此,法律必须对借用资质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注16
实践中,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该如何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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