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是否一律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刑民交叉”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形态,关于其处理原则,历来存在“先刑后民”的观念。当民商事纠纷涉及经济犯罪时,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民事起诉,将案件线索及材料全案移送侦查机关。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及处理原则作出系统性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中,导致目前对此问题的认识一直存在分歧。
在对现行规定及案例系统梳理后可以发现,先刑后民应当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民商事纠纷都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而是应当具体区分“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及“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只有前者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后者应当刑民并行审理。
一、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系同一法律事实,或定义为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散见于以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中。
1.相关规定梳理
(1)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2.定性分析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其核心特征是: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发现与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时,应当继续审理”,换言之,只有满足同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这个严格条件,才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至于何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所谓同一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事件或者法律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否则,便是不同法律事实或相似的法律事实,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笔者认为,因民事与刑事的概念体系不尽一致,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构成要件,而刑事犯罪则要求满足犯罪四要件,因此上恐难以准确界定二者的重合关系,故所谓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概念不是十分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将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定义为“同一性”可能更恰当一些。“同一性”要求民事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或者虽不构成完整的犯罪行为,但是其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有满足此种条件,才构成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3.典型判例索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389号《曹德峰与李寿红、曹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裁判要旨: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行为主体实施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相关规定如下。
1.相关规定梳理
(1)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4)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5)《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8: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民事案件中,发现与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但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定性分析
以上是关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规定,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原则,其核心特征是:民事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部分,只因二者在主体、发生等因素上存在一定关系,故具有牵连性。
3.典型判例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98号《林志挺与王北城、淮安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提交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继续予以审理。
三、结语
刑民交叉案件可区分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及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二者区分的依据在于“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民事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构成竞合型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如果民事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构成牵连型案件,应当刑民并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