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有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在事故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洪某相撞,造成洪某当场死亡。肇事者李某驾驶的货车的车主是葛某,李某是葛某雇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李某系受葛某指派、为葛某运送货物。此案诉至法院后,法院在民事赔偿部分,判令葛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李某的雇员身份,未承担民事赔偿之责。 李某驾驶的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经审理,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就被告葛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款,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受害人的近亲属。
死者洪某的亲属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亦予以了支持。而如果死者亲属在刑附民诉讼时提出该请求,则法院就很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该请求,因而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该案发生于2013年3月初,原告方于同年4月持事故认定书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在一个月内作出了判决,各项赔偿款于是年6月全部到位。至于本案的刑事部分,公诉机关直到当年7月初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9月下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从事故发生到刑事诉讼终结,历时近六个月。
如果该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要等到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或者待刑事部分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洪某的亲属无疑要经历长时间的煎熬。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上述规定就是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目的是要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其免遭讼累,在实体上及时弥补刑事被害人因不法行为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一般而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必须具有同一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且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换言之,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刑事案件未未经审判,民事责任就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受害方当事人的请求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对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依法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