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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辩护策略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韦新举律师
律师担任被指控合同诈骗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定罪量刑的轻重,所有辩护策略应以此为基础制定,否则就是失败的乃至不合法的刑事辩护。
1、有罪与无罪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民事欺诈违法行为,有相同的外在表现,也有内在的本质区别。辩护律师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嫌疑人进行辩护,首先应当判断其行为的性质,辨别所指控行为是一般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都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使行为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做出自认为对自身有利的行为,都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都属于违法行为。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先决条件且数额较大,而民事欺诈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前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后者则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实务中,行为人为促使双方之间交易的实现,虚构了部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但不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为目的的主观心理,则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属于民事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
2、此罪与彼罪
司法实务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容易混淆,且合同诈骗罪追诉数额起点二万元以上,诈骗罪为三千元以上,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关乎刑事辩护的成败,不可不查。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共同之处,如嫌疑人均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嫌疑人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两罪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等。两罪的不同点,在于所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诈骗罪侵害他人财物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也同时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之所以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在于嫌疑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破坏经济合同制度,因此,刑法条文强调,合同诈骗行为应当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就是说,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差别。
3、罪轻与罪重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可以按照诈骗财物数额进行判定,也可以按照嫌疑人是否具备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法定罪轻情节如犯罪后自首、中止犯罪、犯罪未遂、立功表现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如嫌疑人退赔骗取的财物未造成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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