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聊城律师
辩护意见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通过阅读卷宗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指控王某构成合同诈骗诈骗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条件。
一、 王某卖掉合同鸡并不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用于抵偿专业合作社拖欠的养鸡佣金。
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王某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合作社发生的三次养殖专业合作社业务中,专业合作社仅支付给王某佣金3500元,在第四次养殖过程中,发生鸡瘟,大批鸡苗死亡,王某为治疗鸡瘟花费了大量费用,在资金周转不过来得情况下,王某曾联系合作社卖鸡,但是没有联系上,后来听说合作社的老板因欠款逃匿,其害怕合作社拖欠自己的养鸡款无法追回,才将鸡卖掉。
二、报案人胡某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是担保人,胡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代理商,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王某没有义务将养殖好的成鸡交给胡某,胡某与王某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专业合作社虽然与王某存在合同关系,但拖欠王某的养鸡佣金,王某在卖鸡时曾与其联系未联系上,在卖鸡后合作社从未与王某联系过,因此王某不存在卖掉鸡后逃匿的情形。
三、根据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专业合作社与王某的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鸡只数低于进鸡只数时,补苗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王某即使要给予合作社补偿也只应补偿进鸡时的鸡苗款数额。
综上,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对王某解除羁押措施。
此致
**检察院
辩护人:黄海玲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