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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敲诈勒索一案的二审辩护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李某敲诈勒索一案的二审辩护
案情简介:
李万全系南岭大学电子商务系大四学生,自2013年在网络上认识上南岭医学院大其七岁的女老师祁嘉玉后,两迅速发展成姐弟恋。小李为抱得美人归,多次向父母要钱,为祁老师购买衣物,带祁老师外出旅游。随着小李的毕业,两人也顺理成章地谈到了结婚的事宜,可祁老师总是告知小李不着急,等双方再发展一下事业也不晚。后来小李从同学了解到祁老师其实早已结婚,对象是本市某国企老总,两人有一子,已上初中。得知自己朝思暮想的女人早已是他人之妻,小李是火冒三丈,觉得自己受了欺骗,也深感无法向父母交代。愤怒的李某找到祁老师,祁老师面对小李的诘问,承认自己欺骗了他,承认自己故意向小李隐瞒已婚的事实,称自己也是夫妻感情不好,遂把小李当成弟弟,当成倾诉的对象。祁老师表示愿意给小李五万元作为双方分手对小李的精神抚慰。小李听后,觉得自己着实受到了愚弄,想想双方交往的五年里,购物,旅游,开房,小李在花在祁老师身上的钱十万元不止。小李提出只要祁老师赔偿他30万元,小李便不追究,否则便将双方开房的不雅照片上传网络。祁老师很害怕,多次向小李求情,小李说最少也得8万,限祁老师两星期付清,否则便公开两人开房的隐私照片。祁老师在限定时间内没有筹齐,请求李某改成五万,李某不同意,当晚,李某便祁老师的照片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祁女士得知李某将自己的隐私照片上传到网络后,听取家人建议,报了警。警方迅速将小李抓获归案。
201677日,李万全敲诈勒索一案,在南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小李犯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可从轻,判处小李有期徒刑38个月。
小李收判决后,小李不服,认为判得太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辩护观点:
    一、本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针对这一情节,应当对上诉人小李相应从轻处罚。这一从轻情节,一审未予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依法应当相应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2、受害人作为高校老师,在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上诉人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并长期与上诉人保持恋爱关系,使上诉人认为双方系正常的恋爱关系,上诉人是怀着结婚的美好想法与受害人交往的。本案的发生,是在受害人提出与上诉人提出分手,受害人一时接受不了这个现实,才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害人明知自己不应当与单身的上诉人建立恋爱关系,而仍然积极与上诉人保持恋爱关系的事实,证实了受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是其不可推卸的过错的,对应受害人的过错,应当相应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上诉人犯罪未遂的情节,但在具体量刑时没有将未遂及受害人过错等从轻,减轻情节客观的计算到宣判刑中,导致对上诉人宣判刑过重。
1、按一审认定的上诉人敲诈8万元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在量刑起诉点基础上的基准刑应在34年之间。(参照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2、将犯罪未遂的情节考量进去,那么应当在上述基准刑的基础上再从40%的幅度内予以降低。这样的量刑结果是低于3年。
3、将受害人过错的情节、上诉人初犯的情节等考量进去,那么应当3年以里的量刑幅度内更进一步相应地降低。
综上,对上诉人应当在3年以内确定宣告刑。
    
    办案小结:
    办案律师认为, 本案中,根据犯罪数额8万元,那么确定的量刑起点应当在三至四年之间,基准刑亦在三至四年之间,再将未遂,受害人过错等情节考量进去,最终的宣判刑应当为三年以下,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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