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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在婚前的借贷,出借人能否在婚内要求还款?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之间在婚前的借贷,出借人能否在婚内要求还款?

热线疑问
双方当事人梁某和陈某于2006年4月认识并恋爱,2006年10月8日,陈某向梁某借款15000元,承诺于2006年年底归还,到期后,陈某未偿还。2007年3月,陈某从梁某的工资卡中取走35000元,承诺于同年7月偿还,到期后,陈某仍未偿还。2008年1月7日,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31日,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梁某5万元,于2008年5月归还。而后,陈某仅偿还1万元,尚欠梁某4万元。2008年12月5日,梁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梁某、陈某离婚。2009年2月3日,梁某以陈某尚欠借款4万元为由,请求判令陈某偿还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问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之间梁某与陈某在婚前的借贷,出借人梁某能否在婚内要求还款?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的借贷,出借人能否在婚内要求还款的问题。在本案中,出借人梁某可以要求借款人陈某在婚内要求还款。
关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登记结婚前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借款人称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认定为借款人婚前个人债务,此债务是属于出借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出借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要求还款的,应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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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梁某和陈某于2006年4月认识并恋爱,2006年10月8日,陈某向梁某借款15000元,承诺于2006年年底归还,到期后,陈某未偿还。2007年3月,陈某从梁某的工资卡中取走35000元,承诺于同年7月偿还,到期后,陈某仍未偿还。2008年1月7日,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31日,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梁某5万元,于2008年5月归还。而后,陈某仅偿还1万元,尚欠梁某4万元。2008年12月5日,梁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梁某、陈某离婚。2009年2月3日,梁某以陈某尚欠借款4万元为由,请求判令陈某偿还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问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之间梁某与陈某在婚前的借贷,出借人梁某能否在婚内要求还款?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的借贷,出借人能否在婚内要求还款的问题。在本案中,出借人梁某可以要求借款人陈某在婚内要求还款。
关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登记结婚前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借款人称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认定为借款人婚前个人债务,此债务是属于出借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出借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要求还款的,应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具体到本案,该4万元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属于梁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该债权不因双方当事人梁某与陈某结婚而消灭,故陈某应偿还梁某4万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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