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热线疑问
2009年1月4日,夏某向郭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夏某向郭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月利息为一分,时间1年,利息月付,不按期支付需承担5万元违约金。借款人:夏某。担保人:马某。担保人:某有限公司。夏某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09年8月,郭某起诉,称多次催讨利息未果,请求判令夏某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借款约定利息,支付违约金5万元。马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在本案中出借人郭某要求借款人夏某提前还款的,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问题。在本案中,出借人郭某是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
出借人可以借款人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提前还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借款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应根据违约金的性质来确定利息是否可以同时请求;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性质系债务不履行违约金,而非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则合同解除后的利息不能与违约金同时请求,否则相当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再行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有违合同解除的前提及违约金之补偿本义。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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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4日,夏某向郭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夏某向郭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月利息为一分,时间1年,利息月付,不按期支付需承担5万元违约金。借款人:夏某。担保人:马某。担保人:某有限公司。夏某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09年8月,郭某起诉,称多次催讨利息未果,请求判令夏某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借款约定利息,支付违约金5万元。马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在本案中出借人郭某要求借款人夏某提前还款的,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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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问题。在本案中,出借人郭某是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
出借人可以借款人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提前还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借款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应根据违约金的性质来确定利息是否可以同时请求;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性质系债务不履行违约金,而非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则合同解除后的利息不能与违约金同时请求,否则相当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再行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有违合同解除的前提及违约金之补偿本义。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夏某不及时支付利息,可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郭某有权要求夏某返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从出借日到起诉日的利息,同时夏某也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该项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万元具有补偿性质,与合同解除后至判决之时造成的出借人的损失也大致相当。马某与某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