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红、唐树正、徐奎真、唐吉喆与大连飞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凯翔船务有限公司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金红,女,满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永庆村八委。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六一路。
原告:唐树正,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庆宁村四委。
原告:徐奎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庆宁村四委。
原告:唐吉喆,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庆宁村四委。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六一路。
委托代理人:孔宪毅,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凤英,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
被告:大连飞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智仁街合力巷,现经营地址为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法定代表人:姜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雯,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凯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园街。
法定代表人:邱元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为民,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昌旭,男,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河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红、唐树正、徐奎真、唐吉喆(以下简称四原告)诉被告大连飞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凯翔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关昌旭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昌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撤回对被告关昌旭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金红、唐树正、徐奎真、唐吉喆撤回对被告关昌旭的起诉。
审 判 长 沈 延 军
审 判 员 施 瑒
审 判 员 武 寒 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