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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徐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菱湖,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芳萍,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
  原告***与被告***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菱湖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4月29日,原告***依法登记成立,“亚太兴”为原告的合法字号,原告一直致力于品牌建设,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口碑,也给原告带来了诸多的荣誉:连续四年获得“深圳市重大项目企业",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荣誉。2006年11月15日,被告***成立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亚太兴不锈钢经营部,擅自使用原告的字号“亚太兴"作为其经营部的名称,且在相同行政区域内使用。2013年9月6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其在收到催告函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中不得含有“亚太兴”字样。但被告一直借故拖延,不予办理,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亚太兴”字号,并销毁侵权产品;2、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4、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的营业执照是2006年11月15日在宝安松岗工商所申请注册,做了7年,2013年9月,原告向我方发出催告函,原告做的是工程塑料,我方做不锈钢零售,原被告的经营范围不一致,我方根本没有同行业竞争,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1年4月29日,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高性能聚合物及新材料的研发、销售、生物技术产品的研发与相关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注册资本2000万元。被告***于2006年11月15日成立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亚太兴不锈钢经营部,注册资本8000元,主要经营不锈钢材料零售业务。2013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内容大致为被告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亚太兴不锈钢经营部侵害了原告公司的企业名称专用权,要求被告在收到催告函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亚太兴”字样,否则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以上事实,有催告函、证书、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防止消费者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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