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工地的油罐车司机受伤,雇佣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XXXXX受张XXXXX雇用,驾驶张XXXXX所有的罐车为许昌XXX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X绿洲工地运输混凝土,张XXXXX向吴XXXXX支付劳动报酬。吴XXXXX在驾驶罐车作业过程中,该车翻入楼基坑内,造成吴XXXXX颈椎骨折、头面部裂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吴XXXXX因赔偿问题与张XXXXX协商未果,遂将张XXXXXXXXXX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庭审中,张XXXXX称自己只提供车辆,吴XXXXX负责送货,双方仅是承揽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XXXXX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则称,吴XXXXX所诉XXXXX绿洲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许昌XXXXX置业有限公司,而不是XXXXX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遂与吴XXXXX不存在雇佣关系,更不是本案的侵权人。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XXXXX驾驶张XXXXX的罐车运输混凝土,为张XXXXX提供劳务,张XXXXX接受劳务并向吴XXXXX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吴XXXXX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伤,张XXXXX作为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吴XXXXX因此次损伤造成损失共计18.6万余元。
    近日,魏都区法院判决雇主张XXXXX赔偿吴XXXXX损失共计18.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吴XXXXX提出上诉。4月1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