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诉XX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X月生,武功县XX镇X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XX ,武功县司法局XX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XX年XX月生,武功县XX乡XX村村民。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查明:2011年X月XX日早晨,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XX货车去西安进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之后原告在XX市人民医院和XX医院进行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 2011年XX月XX日,原告起诉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750.90元;2、保留原告因被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的诉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X一次性赔偿原告X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外购药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文印费等共计7500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