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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损害纠纷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蔡明红律师
案情介绍:某运输公司擅自提高旅客票价,旅客甲抗议,售票员及驾驶员与甲某发生争执。驾驶员因争执而忽视了车子平稳驾驶导致车子剧烈晃动,售票员因争执而忘记把车门关上,车上靠近车门的一位老年人因车子晃动坐不稳,摔出车门外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运输公司因此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合计324690元,事后,运输公司起诉旅客甲某,要求甲某承担赔偿金额的26890元。
     双方观点:原告运输公司认为被告甲某与驾驶员发生肌体接触,导致驾驶员不能正常驾驶车辆,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同时提出追究被告“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的司法建议。被告认为车门不是他打开的,乘客摔出不是他的责任。       争议焦点:原告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被告的行为与乘客摔出车门的原因力的大小;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       我的意见:被告抗议原告提高票价的行为是依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告在发生争执一事上没有过错,反而是原告因被告依法维权与被告发生争执是有错的;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与驾驶员发生了肌体接触,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让驾驶员失去了控制车辆的能力,但被告冲到驾驶员身边与驾驶员争吵有轻微过错;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车子剧烈晃动和车门敞开两个方面,被告的行为只是对车子晃动有一定的原因力,被告因此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车门敞开的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的部分应当在诉请总基数中扣除。      法院的意见,法院基本认可了我的观点,并据此做了原告的思想工作。使本案调解结案,被告最终赔偿原告8000元。       小结: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准确确定案件性质是办案的关键,在此基础上, 从每一个细节处入手分析原因力及过错程度,才能得出让所有人都能信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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