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嬉闹受伤,需要担负责任的主体
学生在学校嬉闹受伤,需要担负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
1、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
其他学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
(1)发生了与受害人嬉戏打闹的行为;
(2)受害人确实是因为与同学嬉戏打闹受到了伤害的损害事实;
(3)嬉戏打闹的学生都有足够的能力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受伤,主观上有过错。
在课间嬉闹时,直接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学生若满足了上述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即学生在学校嬉戏打闹受伤,若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可以免除责任。若学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学生本人
并不是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课间嬉闹,若受害学生在也对其受伤有过错的,那么其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实践中,大多数因为学生在课间嬉闹受伤发生纠纷的案件,最后都是由三方根据过错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在课间嬉闹玩耍的,一定要把握好度,避免造成损害情况。当然要是学生本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以及老师就要做好监督的工作,以防造成损害。而要是学生课间嬉闹受伤的话,此时直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侵权人,但要是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话,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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