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被告XX 投资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对外借款,其财务总监即本案第二被告黄X便找到该公司销售总监杨XX,叫其帮忙联系借款事宜。之后,杨XX便找到其哥哥要求其帮助为被告XX投资公司借款,其哥哥便找到本案原告赵XX商量借款。2013年6月7日,原告赵XX与其哥哥一起到了被告XX 投资公司 办公室 与被告XX 投资公司及 第二被告黄X协商,达成一致:借款本金250万元,月息3分5,按月付息,借款期限90日,第二被告黄X 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各方都同意为避讳高利贷之嫌,书面合同中的利息写成“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但实际按月息3分5执行。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即把250万元通过银行转入第二被告黄X账户。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同意,又2次展期。起初,被告XX 投资公司尚能按月息3分5逐月支付利息直至2015年10月。尔后,被告便无力还款付息。
原告便于2016年1月委托本律师起诉追索,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方案进行诉讼,关系到原告的利益能否最大化和诉讼风险的大小!由于本案中有绝大部分利息没有支付给原告本人,加上书面合同又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本人很想按书面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同时她不承认被告所支付给其他人的利息,这样看起来她似乎捡了很大的便宜,但从长远看,原告的利益最终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并且。按此方案打官司的话,律师的代理工作将简单而容易的多!可是,本律师没有同意她的这个方案,而是深入分析此方案所造成的远期损害,存在的巨大风险,帮助其分析利害、权衡利弊,最终确定了有利于其利益最大化而风险可控又无后患的最佳方案!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帮助原告打消犹豫,坚定信心!
二被告顽固辩称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辩称借款本息已经基本还清。
通过本律师的代理工作,武侯区法院遂于2016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年息36%的部分冲抵本金,尚未支付的利息按年息24%支付;二被告应当连带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76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XX 投资公司不服,上诉到成都某中级人民法院,成都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只是略微调整了一审判决中利息的计算时段,其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差别不大,基本上是维持了原判!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使其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