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保证期间,大额民间借贷案件胜诉
2014年9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借款人张某某、保证人周某某、唐山市某某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9月起至2014年11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支付到指定账户,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只偿还过部分利息。
2016年3月,原告委托李海涛律师代理本案件。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本案的合同及其他证据材料,鉴于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当视为六个月,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能提供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较弱,李律师付出大量精力帮助原告完善相关证据。
开庭时,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非常完善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原告主张权利情况。法院认定本案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同时认定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两个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要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周某某、唐山市某某实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李律师在代理工作中,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采取了正确的诉讼策略,采取精益求精的态度,帮助原告收集了几份关键证据,所以案件代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原告对李律师的代理工作和案件结果都非常满意。
李律师提醒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有保证人,一定要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最好约定为两年,否则可能产生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重大风险。建议债权人在借出借款时,可以由专业律师完善相关借款材料,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